一、工作任务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承检机构按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按计划要求开展全省范围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以生产环节为主,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以流通环节为主,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抽样。
(一)抽检监测时间和频次
抽检监测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在全年均衡分配。在一个抽检监测年度内原则上实现高风险食品品种全覆盖。节令性(元旦、端午、中秋)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节前10日报送相关数据。
针对每月乳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且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乳制品专项每月抽检一轮(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抽检),每年12轮,暂定1000批。
(二)抽检监测地区、环节和场所
抽检监测地区应覆盖市、县、乡镇和农村。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
食品生产环节采样应尽量覆盖辖区内获证生产加工企业,优先到流通环节抽取相应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品种(重点品种:乳制品、婴幼儿配方谷粉、肉制品、食用油产品流通环节抽样数量不低于50%),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针对2014年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生产企业和不合格(问题)产品,抽检必须全面覆盖,并相应增加抽检批次数。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应涵盖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快餐店、小吃店等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
各市抽取的加工食品样品原则上应为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避免各地重复抽样。生产环节的采样量依据各地的获证企业情况来定,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的采样量县级以下(含县级)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组织实施
(一)制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附件1,如发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项目、判定根据及检验方法按照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和《2015年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配表》要求(附件2),严格工作程序,明确采样点、抽样频次、抽样检测进度安排,制定抽检监测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
(二)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的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确定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信息汇总后上报省局科标处。
(三)抽样检验
抽检监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执行。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采集过程可简化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参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抽检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有关要求开展抽检监测及后处理。要加强对参与抽样工作人员的培训,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开展。要准确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抽样单据填写的真实、规范、清晰,保证所采集样品的可溯源性,确保抽样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抽样样品符合检验要求,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对日常监管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抽检监测的效能,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严厉查处。查处情况除按期上报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有关情况,适时统一公布抽检结果,提高消费者知晓率,扩大社会监督。
(三)及时通报信息,按时上报结果。各单位的数据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每月将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情况月报表(附件3)和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月报表(附件4)按全省“四品一械”数据报表要求统一报送;要加强对抽检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省局,并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各单位应在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5)及抽检监测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强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参与抽检监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完成省局抽检监测计划基础上,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制定各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餐饮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农村地区食品、新型食品销售业态食品等的抽检监测。各地计划内抽检监测数据应报送省局,以掌握全省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省局可根据情况对总局抽检监测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联系部门:省局科标处
联系人:占文军
联系电话:0791-88178673 传真:0791-88555375
电子邮箱:41058267@qq.com
技术咨询:罗斌,0791-88639694,13970995760
章红,0791-88157137,15979185688
附件:1. 2015年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2.2015年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配表
3.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情况月报表
4.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月报表
5. 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2.3.4.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