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份抽检20类食品35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焙烤食品9批次,蛋及蛋制品7批次,豆类及其制品1批次,蜂产品5批次,罐头19批次,酒类 7批次,粮食及粮食制品17批次,瓶(桶)装饮用水8批次,肉及肉制品26批次,乳制品4批次,蔬菜及其制品21批次,水产品及水产制品9批次,水果及其制品8批次,糖果及可可制品15批次,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调味品41批次,饮料3批次,食用农产品42批次,全部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4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3%。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吉林省金香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香源大豆油中检出溶剂残留量超标。
(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长春市兴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银牛牌松籽中检出过氧化值超标;农安县张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条街牌开口松子中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核查处置。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下架、召回等措施。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附件: 不合格产品信息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