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为了牟取私利,一些不法分子却铤而走险。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四川邻水人姜某多次以低价从兰某亮、陈某群(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病死猪排骨。在重庆巴南区某租赁食品厂内,被告人姜某将上述病死猪排骨加工成腊排骨,并售卖给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等地农贸市场内的商贩。经查,姜某共计向兰某亮等支付购买病死猪排骨货款92580元。201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所承租的厂房进行搜查,查获病死猪排骨520斤,并依法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