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41030023号令,订定“海关协助办理进口酒类取样作业程序”,并自2016年1月1日生效。
海关协助办理进口酒类取样作业程序
一、为利海关协助执行进口酒类放行前取样,供“中央”主管机关依进口酒类查验管理办法办理查验作业,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本作业程序所称酒类,指列有输入规定代码W01的货品;所称取样,指海关就实到货物以人工提取样品。
三、“国库署”对酒类报单有取样需求者,应于海关计算机核定通关方式前提供取样项次。但对已核定通关方式为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的酒类报单,最迟应于海关分估复核前、空运报单派验前或海运报单进口人申验截止前提供取样项次。
“国库署”认有卫生安全疑虑且无法于前项时限内提供取样项次者,可于货物放行前,以书面通知海关协助取样项次,并由进口人向海关申请取样,不受前项时限的限制。
四、货物查验的报单依照指柜、指位及查验件数,执行查验并协助提取样品。
文件审核的报单经“国库署”通知取样项次后,海关应依进口人的申请提取能代表该批货物一般质量、规格及等级的样品。但海关执行时如有取样困难或发现有申报不符等情事,可改列以货物查验方式办理。
酒类取样应取足经“国库署”通知的所需样品量,并开立取样收据。
受理“国库署”通知协助取样的报单,海关应于取样作业后,回复取样讯息。
五、海关协助取样待送检验的酒类样品,由“国库署”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向海关领取。
检验机构应于检验后,将剩余的酒类样品、样品容器等送交由“国库署”办理。
六、酒类样品的卫生查验结果不符规定者,进口人向“国库署”申请复验并经其同意后,可向海关申请重新取样。
七、进口人不服海关协助提取酒类样品的卫生查验或复验结果,其行政救济或相关说明事项由“国库署”办理,必要时可请海关就取样程序提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