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12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辖区内的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归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从企业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产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信息。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负责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上报的乳制品、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进行审核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内辖区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检验、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确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审核。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经审核归集后长期保存。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
第八条 按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 2009)和《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等国家标准,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A级:
(一)依据《陕西省 (乳制品/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检查表》(附件1)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项全部合格;
(二)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果均合格;
(三)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评定年度内未出现不良记录;
(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上一评定年度内的信用等级评定不低于B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B级:
(一)依据《陕西省 (乳制品/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有1-2项以上不符合项;
(二)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出现1批次不合格的(检出非法添加、掺杂使假的除外);
(三)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食品生产销售作出1次行政处罚的(吊销许可证的除外);
(四)评定年度内不良记录有1-2项的;
(五)符合A级评定条件,但上一年度评定等级为B级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C级:
{C} (一){C} 依据《陕西省 (乳制品/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有3-4项不符合项的;
{C} (二){C} 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2个批次及以上产品不合格的(检出非法添加、掺杂使假的除外);
{C} (三){C} 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食品生产销售作出2次行政处罚的,且未被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评定年度内不良记录有3项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直接调整为D级:
(一)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3批次及以上产品不合格的;
(二)评定年度内监督抽检中检出非法添加或掺杂使假的;
(三)评定年度内未按照备案配方及审批的产品名称生产的;
(四)评定年度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不符合A、B、C级情形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1月1日起12月31日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的信用评定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写上年度《陕西省 (乳制品/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各一份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结果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原则上保持不变。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生产不满6个月的、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当年度不予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也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同时具备三项良好行为记录,且半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经企业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可调升其1个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一)年度内监督抽检全部合格的;
(二)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牵头开展行业风险排查,破解行业不良潜规则,推进行业自律的。
第十七条 企业出现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申请调降其食品安全信用等级,逐级上报省局。
(一)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掺入或使用过期回收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超期生产的,羊乳(粉)中添加牛乳(粉)的,白酒生产企业液态法冒充固态法等改变生产工艺的,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属主观故意或疏于管理的,直接降为D级;
(二)一年内两次出现监督抽检严重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项目),且企业存在管理过失的,至少调降2个食品安全信用等级;C级企业出现一次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且企业存在管理过失的,直接调降到D级;
(三)被媒体曝光、违法情况属实、整改不及时的,降1个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态度恶劣、故意拖延或拒不改正的,直接降为D级;
(四)未真实标注或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自检实验室未开展检验能力比对,且逾期不改的,或比对结果一年内连续两次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处罚的,调降1个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五)企业质量管理档案不全,在专项巡查或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被发现原辅料等生产记录相关台账无法实现可追溯的,调降1个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六)企业弄虚作假、伪造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影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直接将其食品安全信用等级降至C或D级。
(七)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及时整改的,不降级。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食品安全信用A级、B级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C级、D级建立警示与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对于食品安全信用A级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扶持鼓励措施:
(一)网上公告企业优秀(A级)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优先办理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由于管理疏忽而偶发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允许企业实施自我纠正,免于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食品安全信用B级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半年对乳制品和白酒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每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食品安全信用C级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一)作为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对乳制品和白酒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每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检查不少于2次;
(二)企业每季度书面报送一次“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报告”,重点说明原有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加强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约谈、预警或警告,必要情况下向社会公布;
(四)不受理其增加产品、生产线等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食品安全信用D级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增加企业检查频次;
(二)停止新增项目审批;
(三)除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外,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坚决予以曝光;
(四)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企业公示。
第六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省局网站及时公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影响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查询和使用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不得滥用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用评级等名义违法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认为其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辖区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 15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地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处理、使用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