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36号通告中,涉及陕西绿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1日、2015年1月3日、2015年1月8日生产的3批次蕨根粉丝“铝”残留量超标和清涧县鹤达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16日生产的土豆粉条“铝”残留量超标,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绿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15 年6月23日 ,省食药监局收到国家总局第一季度对陕西绿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抽检3批次蕨根粉丝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责成汉中市食药监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全面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情况
经汉中局调查,陕西绿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蕨根粉丝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铝残留量主要来自购进的蕨根粉,该公司提供了蕨根粉的检验报告及供货方的资质。该3批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并被使用。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陕西绿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批次蕨根粉丝铝残留量涉及新旧标准衔接问题,因生产日期在国家卫计委公告之前,仍以不合格产品认定,但铝残留量未超过公告中新标准限量;该公司实行的是蕨根粉丝企业标准,标准中没有规定铝残留量限量。因此,对该企业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汉中市已责令该企业尽快修订企业标准,目前该企业已向陕西省省卫生厅递交了标准修订资料。
二、清涧县鹤达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15 年6月23日 ,省食药监局收到国家总局第一季度对清涧县鹤达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监督抽检1批次土豆粉条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责成榆林市食药监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全面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情况
经榆林市食药监局调查:清涧县鹤达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16日生产了“铝”残留量超标的土豆粉条6箱,每箱12袋,每袋售价10元,以上食品均已销售,合计销售金额720元。
榆林市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2015年7月7执法人员对清涧县鹤达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现场核查时,该合作社处于停业中。
特此公告。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