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儿童均衡饮食,台湾地区“食药署”于2014年11月20日订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即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零食、糖果、饮料、冰品及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所供应的食品(共5类)”的“脂肪、饱和脂肪、钠及额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该办法规定标准,则限制其针对儿童广告及促销的方式,管制重点如下:
一、广告限制:
(一)17时至21时,不得于儿童频道刊播广告。
(二)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饮食的表示或表征为广告。
二、促销限制:
不得针对“儿童”以赠送、加购玩具或以玩具为奖励等方式为促销。例如: 儿童餐附赠或加购玩具、针对儿童举办“买产品送玩具”的活动,或者以文字图像针对儿童为广告,并赠送加购玩具等,均为此办法纳管范围。
该办法正式上路后,相关业者务必依法办理,违者可依食安法第45条规定处新台币4-400万元罚款。卫生机关除加强业者辅导外,还将于该办法正式施行后,强化相关广告及促销活动的稽查,以促进儿童均衡饮食,维护民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