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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5〕8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2-22 16:57 来源:上海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5〕8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我局制定了《关于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数据采集和应用有关事项,请与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联系方式:张磊,电话:63356058;陆威达:电话:63356160。
 
 
    2015年12月16日
 
    关于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开发涵盖全市餐饮单位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脸谱)信息的数据接口,并将逐步纳入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自即日起,可实现与第三方平台数据对接。
 
    一、鼓励采集和应用政府许可和监管数据
 
    鼓励第三方平台采集并公示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在订餐的同时,更为便捷地了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第三方平台可通过将自有平台中入网餐饮单位的许可证信息与我局餐饮单位行政许可数据自动比对,进一步提高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鼓励将政府监管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鼓励第三方平台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纳入平台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从高到低调整搜索排名,以利于消费者选择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良好”的餐饮单位,促进入网餐饮单位规范自律。
 
    三、鼓励向政府提供获得的违法行为线索
 
    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平台入网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大数据分析工作机制,通过对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大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包括无许可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违禁食品、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等,并报告食品监管部门。
 
    四、鼓励公示入网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鼓励第三方平台和平台入网餐饮单位,在第三方平台公示入网餐饮单位的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并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信息对接。
 
    五、鼓励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鼓励第三方平台开辟相关栏目,采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信息,为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需求服务,开展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餐饮从业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日期: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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