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次抽检7类食品20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8批次。其中,餐饮食品7批次,冷冻饮品3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8批次,食品添加剂7批次,糖果及可可制品3批次,特殊膳食食品5批次,全部合格。酒类167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1.安徽皖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白瓶(白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5/18)氰化物超标;
2.泾县高升酒厂生产的宣曲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5/27)、三星宣谷坊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6/27)氰化物超标;
3.安徽亳州贡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亳州大典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5/20)、亳州贡酒(原10浆)(生产日期/批号:2015/5/11)酒精度不合格;
4.安徽金满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糟坊酒(生产日期/批号:2014/12/18)、原酿酒(生态原浆)(生产日期/批号:2015/7/18)检出甜蜜素;
5.安徽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蓝花瓷酒(生产日期/批号:2014/01/01)酒精度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滁州市、宣城市、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3个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