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酒类不合格样品3批次:吉林省吉龙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吉龙神酒(配制酒)中酒精度(20℃)未达到标准;吉林省绿家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家族窖酒(白酒)中酒精度未达到标准;吉林参花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皇轩诗经典原汁葡萄露酒中酒精度未达到标准。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通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2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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