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北字第1040046997号函,对输入3公斤以下冷冻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示的管理事宜进行说明。
台湾地区食安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境外输入者,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可于贩卖前完成中文标示,但应有足以辨认的原文标签或标示内容作为产品管理的参考依据。因此,3公斤以下冷冻包装食品如确实销售至食品工厂,供工厂加工使用,在输入时可依该规定办理,并于贩售至食品工厂前完成中文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