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41303485号函,对有关人造奶油(Margarine)、奶油(Butter)等相关产品品名标示进行说明,有意见的可在10日内反映。
台湾地区食品品名标示有以下几条原则:(1)主管机关有规定的,依据规定的名称;(2)主管机关未规定的,可使用CNS标准所规定的名称或自定名称;(3)自订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
人造奶油(Margarine)、奶油(Butter)等相关产品品名标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奶油相关产品:
1. 奶油产品品名标示:依据CNS 2877“Butter”标准,奶油系指仅由乳品衍生的油脂制品,经杀菌、搅动、提炼制成,供食用的奶油,且乳脂肪含量达80%以上。故品名以“奶油”命名的应符合该定义。
2. 未达奶油的乳脂肪含量产品:即指乳脂肪含量达10%以上未达80%的产品,依据CNS 2878“Cream”标准,即生乳或乳酪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加热、杀菌或灭菌制成的半固状乳油。以“乳脂”、“食用乳油”或“鲜奶油”为品名的产品应符合该定义。
(二)人造奶油相关产品:
1. 人造奶油产品品名标示:
(1)依据CNS 761“Margarines”标准,人造奶油系指食用油脂于适当添加水及合法添加物后,经乳化、急冷、捏合等处理,或不经急冷、捏合等处理,制出具可塑性或流动状的油脂产品,且油脂含量达35%以上。故食品若符合该定义,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
(2)人造奶油产品若未以“人造奶油”为品名,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 人造奶油”字样,且其字体大小应与品名大小一致,且最小应至少0.5厘米以上。
2. 未达人造奶油的油脂含量产品:即油脂含量达10%以上未达35%的相关产品,可标示脂肪抹酱或自订品名,但须与本质相符。
3. 前述产品均不得使用“**奶油”、“**(植物)奶油”作为品名或外包装的标示。
市售产品若未依该规定标示,自2016年7月1日(以产制日期为准)起,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