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41494210A号令,修正发布“输出入植物产品检疫简化作业要点” 第4条和第5条,并自即日生效。
四、输出入人或其代理人应依植物防疫检疫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检疫。
五、输出入低检疫风险植物产品,其检疫方式以书面审核为原则;每三十批应抽检一批执行临场检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时受理单位可执行临场检疫。
输出非属输入应施植物检疫品目,且未含或仅含部分植物成分的加工调制产品,首次申请时,检附证明资料,并经临场检疫合格者,再次申请时可不受前项每三十批应抽检一批执行临场检疫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