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 1041303515号令,修正发布“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丁香酚(Eugenol)在鱼肌肉的残留容许量。
二、增订Flavophospholipol在牛、猪、鸡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与鸡蛋等14项残留容许量。
三、增修订左美素(Levamisole)和Tetramisole在家畜类乳等2项残留容许量。
四、增修订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类乳的残留容许量。
修正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