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食字第1041303237号函,对有关食品有效日期的订定进行说明,如下:
1. 包装食品的有效日期,应由原制造工厂依其所使用的原料、产品制程、产品特性等因素,并经相关储存试验而据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厂商为其产品品质的保证外,更有对该产品在有效期内负责的意义,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
2. 产品若仅由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未再经进一步的加工制程,恐已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为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不得延长保存期限;但产品若经调配、杀菌等加工程序或处理,而改变原厂的保存期限,则业者应提供科学依据佐证备查。
3. 原为冷冻储存的产品若于冷冻有效期内转以冷藏形式贩售,原制造商应对其产品具有改变温层的设定及备有相关保存试验等资料以供佐证,且业者应依原制造商所提供的保存试验等资料,据以决定产品贩售(保存)条件,不应任意改变产品贩售温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