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a>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015??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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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p>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宙/strong>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9/p>
一、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ldquo;国务院计量行政部?rdquo;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p>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p>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rdquo;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p>
(二)删除第四章、/p>
(三)删除第四十二条、/p>
(四)删除第四十四条?ldquo;和检?rdquo;、/p>
(五)删除第四十五条、/p>
(六)删除第四十六条?ldquo;和进口检?rdquo;、/p>
(七)删除第四十七条?ldquo;和进口检?rdquo;、/p>
三、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ldquo;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rdquo;修改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rdquo;,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ldquo;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rdquo;
四、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rdquo;
五、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修改为: 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p>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rdquo;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rdquo;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