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我局已责成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1批次酒类和调味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49号)中涉及我省的三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生产企业核查处置情况
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大红有机干红葡萄酒(2012年4月12日生产)、农大红全汁山葡萄酒(2013年3月7日生产)、农大红山葡萄酒(2012年12月15日生产)3批次产品检出不得在酒类产品中使用的防腐剂脱氢乙酸钠。经调查,2013年10月该公司被收购,继续延用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农大红注册商标,收购至今未开展生产销售。由于企业改制加之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已超过两年,生产、销售记录已不复存在,对上述三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已无法核实,企业现已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60瓶。我局已责令企业对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全面整改,并通过登报召回等方式继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被抽样单位核查处置情况
被抽样单位长春满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购进农大红山葡萄酒28瓶,已销售20瓶,下架封存8瓶;购进农大红全汁山葡萄酒18瓶,已销售13瓶,下架封存5瓶。被抽样单位农安县农安镇佳加乐超市高洪涛百货食品柜台,购进农大红有机干红葡萄酒12瓶,已销售12瓶。对两家被抽样单位均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