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8月25日,韩国部分议员提出《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修改草案,其主要内容为健康功能食品营业者进行自我质量检查时,要求强制进行危害情况报告。
现行法律大多适用《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来加强健康功能食品的安全性及功能性管理,但对于安全责任方面存在规定模糊、法律措施不足的弊端。
法律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执行质量管理的质量管理员的职责,质量管理员玩忽职守、不遵守规定时,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可命令营业者更换质量管理员。
并且,亲自进行健康功能食品自我质量检查的营业者,检查结果违反相关规定,对国民健康产生危害或可能产生危害时,应立即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违反该规定,法律规定征收500万韩元 罚款。同时,健康功能食品制造者应保管好原材料的检查、确认记录。
另外,对于消费者等所要求的卫生检查、国内外有害物质食品检查、有害健康功能食品召回等相关事项,按照《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执行,未提前向相关行政机关报告召回计划或虚假报告时,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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