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办印发《石家庄市问题食品处置机制(试行)》,针对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警示、退市、召回、销毁等一系列具体举措,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问题食品处置能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机制》明确了问题食品的概念,规范了问题食品警示、退市、召回、销毁等处置方式,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自责任。并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主动实施退市或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理;而被强制退市或责令召回的,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理。
《机制》要求,各县(市)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置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械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做好食品安全及问题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对因问题食品处置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