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308,修改法规(EU)NO37/2010附件中关于水杨酸铝在动物源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最大残留限量。将水杨酸铝作为止泻剂和肠道抗炎药用于牛科动物、山羊、马科动物和兔子时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设置为200μg/kg、500μg/kg、1500μg/kg和1500μg/kg,靶标组织为肌肉、脂肪、肝和肾,残留限量有限期至2016年12月31日。水杨酸铝作为外用时适用于除牛科动物、山羊、马科、家兔和鳍鱼之外的所有食用动物,无靶标组织和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法规自公布20日起生效,于2015年9月28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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