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3021A号令,订定“自制自用饲料限量标准”。如下: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饲料管理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自制自用饲料:指自制自用饲料户自制且供给自有家畜、家禽或水产动物之饲料。
二、黄曲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总合。
三、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数。
四、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数。
五、小鸡:指孵化后,未满四周龄之鸡。
六、中鸡:指四周龄以上,未满十周龄之鸡。
七、大鸡:指十周龄以上,尚未产蛋之鸡。
八、蛋鸡:指开始产蛋之鸡。
九、种鸡:指肉用种鸡及蛋用种鸡。
十、肉鸡前期:指孵化后,未满四周龄之肉鸡。
十一、肉鸡后期:指四周龄以上之肉鸡。
十二、哺乳猪:指体重未满十五公斤之猪。
十三、仔猪:指体重十五公斤以上,未满三十公斤之猪。
十四、中猪:指体重三十公斤以上,未满六十公斤之猪。
十五、大猪:指体重六十公斤以上,未满九十公斤之猪。
十六、肉猪肥育:指体重六十公斤以上,尚未出售之肉猪。
十七、小鸭:指孵化后,未满四周龄之鸭。
十八、肉鸭前期:指孵化后,未满四周龄之肉鸭。
第 三 条 自制自用饲料之黄曲毒素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小鸡及肉鸡前期:50ppb。
二、肉鸡后期:100ppb。
三、哺乳小猪及仔猪:50ppb。
四、中猪、大猪及肉猪肥育:100ppb。
五、小鸭及肉鸭前期:25ppb。
第 四 条 自制自用饲料之铜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小鸡、中鸡、大鸡、蛋鸡、种鸡、肉鸡前期及肉鸡后期:30ppm。
二、哺乳小猪:60ppm。
三、仔猪:50ppm。
四、中猪、大猪、肉猪肥育、配种母猪、怀孕母猪、哺乳母猪及种公猪:25ppm。
第 五 条 自制自用饲料之锌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小鸡、中鸡、大鸡、蛋鸡、种鸡、肉鸡前期及肉鸡后期:120ppm。
二、哺乳小猪及仔猪:130ppm。
三、中猪:110ppm。
四、大猪、肉猪肥育、配种母猪、怀孕母猪、哺乳母猪及种公猪:100ppm。
第 六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