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rdquo;发布部授食字?041301568号令,订?ldquo;食用猪脂卫生标准、/p>
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p>
第 二 条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p>
第 三 条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p>
第 四 条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其酸价应?.3 mg 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p>
第 五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