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2838号公告,订定“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质”,并自即日生效。
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质
一、 含有事业废弃物、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产品或清除处理机构资源化产品,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规定可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事业废弃物或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产品,不在此限。
二、 反刍动物的肉块、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内脏及其他屠体,不得使用于反刍动物的饲料。
2015年7月1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2838号公告,订定“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质”,并自即日生效。
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质
一、 含有事业废弃物、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产品或清除处理机构资源化产品,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规定可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事业废弃物或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产品,不在此限。
二、 反刍动物的肉块、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内脏及其他屠体,不得使用于反刍动物的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