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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87号建议的答复 食药监〔2015〕8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7-19 12:41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药监局就宋心仿等10名代表提出的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假劣蜂产品的建议做出答复,宋心仿等10名代表反映的蜂产品生产经营中的造假售假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开展蜂产品专项整治,切实规范蜂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宋心仿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假劣蜂产品的建议交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和我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你们反映的蜂产品生产经营中的造假售假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开展蜂产品专项整治,切实规范蜂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大蜂蜜生产加工监管力度

    为加强蜂蜜生产加工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蜂蜜生产企业准入,加强蜂蜜生产许可。目前,全国约有1100家蜂蜜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规模多为小企业。2015年,为进一步整治蜂蜜生产加工中存在的制假售假问题,我局专门部署各地开展蜂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求对蜂蜜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原料进厂把关情况,特别要对蜂蜜的进货量与产品产量进行对比,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糖浆等物质加工假蜂蜜的违法行为。同时,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排除蜂蜜造假的隐患。

    二、加大蜂产品经营监管力度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有效落实进货把关责任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查处。严格监督蜂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要求经营者在采购蜂产品时,依法索取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把蜂产品质量准入关,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蜂产品来源正规可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发生问题可及时追溯,并加强自律自查自清,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蜂产品。同时,对市场销售的蜂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监管入市销售的蜂产品质量。

    三、加大蜂产品监督抽检力度

    2014年,我局组织对蜂蜜、蜂王浆及蜂产品制品中果糖和葡萄糖、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等30余项安全性指标和品质指标进行了抽检监测。同时,按照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震慑性作用,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我局积极开展抽检信息公布与相关工作。一是在我局政府网站分期公布了监督抽检结果,在公布前与行业协会一起召集问题产品的企业进行座谈,沟通情况;在公布不合格信息的同时,跟进风险解读和消费提示。二是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部署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今年,我局继续将包括蜂蜜等在内的蜂产品列入抽检监测计划,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组织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大打击蜂蜜造假行为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将蜂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品种之一,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蜂蜜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蜂产品制假售假、质量不合格、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无法直接判断假蜂蜜等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向卫生计生部门反映蜂蜜标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积极推动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和蜂蜜掺假补充检验方法的建立;二是对涉嫌掺假的蜂蜜生产企业,利用飞行检查等手段认真查找线索,通过对原料蜂蜜的进货量与蜂蜜成品产出量进行对比等途径,多方面佐证企业是否存在加工假蜂蜜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蜂产品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原料把关不严及涉嫌掺假的,立即立案调查,责令企业停产,发现企业故意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农牧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开展综合治理,对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蜂产品典型案例,适时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并强化社会共治,畅通12331投诉举报热线等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投诉举报蜂产品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有关蜂产品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置。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010-8833115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
日期:20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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