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全省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严格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工作。
二、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生产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其配方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三、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2014年7月1日后生产的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不得含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其标签添加剂项的标注要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四、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烘焙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以及现制现售的馒头铺、包子铺、糕点铺不得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中铝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量(100mg/kg)。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按照《公告》、《标准》违法添加及超量添加行为严肃查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