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2000518号令,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一条、第十七条。如下: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十七 条 查验之查核、抽样,于产品存置处所实施;其属整柜货柜装运者,应于集中查验区或经食品药物署认可之特定区域实施。
前项查验,报验义务人应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样之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