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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15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5-11 13:35 来源:农业部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对金枪鱼等4类水产品进口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146号),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狭鳕等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为加强对合法捕捞产品进口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提高通关效率,农业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对金枪鱼等4类水产品进口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146号),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狭鳕等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为加强对合法捕捞产品进口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提高通关效率,农业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附件所列水产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农业部不再签发纸质版《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具体办法为: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办结后,农业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通知申请单位,并实时将《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关。

    二、有关单位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严格按照附件所列水产品清单内容,如实申报,并保证在报关时相关申报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农业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实施合法捕捞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水产品清单

    201410年月28日

    附件:

       农业部公告[2014]2157号附件.doc
 

日期: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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