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我省豆芽生产标准、市场准入、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舆论监督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从2015年6月1日起,豆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指导意见》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场地、设备、人员、生产程序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各类主体对自身生产经营的豆芽质量安全负责。
《指导意见》还要求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超市经营的豆芽必须是预包装豆芽,严禁售卖未包装、散装豆芽产品。豆芽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台账,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以便进行追溯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违法添加等行为,加大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彻底根除安全隐患。在全省范围内合力打造优质生产基地、诚信生产企业、放心消费场所,大力实施豆芽质量安全放心工程,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农产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