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402009921号公告,预告修订“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1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此次修订系经会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政府一体及便民原则,建立台湾地区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单一窗口及机关间的合作机制,其修订要点如下:
1. 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可委托“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办理新化学物质核准登记案件的受理及登记文件核发的依据。(修正第十八条,删除现行第三十条)
2. 增订本办法修正施行前,新化学物质申请人已取得“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文件者,视为已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修正第三十条之一)
3. 配合本次修正订定生效日期。(修正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