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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要求婴儿配方食品和乳粉业者建立追溯追踪系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4-21 16:21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原文:
核心提示:2015年4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457号公告,预告制定“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与市售包装乳粉及调制乳粉产品业者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

    2015年4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457号公告,预告制定“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与市售包装乳粉调制乳粉产品业者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45日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告事项如下: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

    三、旨揭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的食品业者如下:

    (一) 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输入及贩卖业者。

    (二) 市售包装乳粉及调制乳粉产品的制造、加工、调配、输入及贩卖业者。

    四、有关本公告事项三食品业者的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低于三千万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实施。

    (二) 第一款的输入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

    (三) 第二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依“卫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号公告,办有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2月5日实施。

    (四) 第二款的输入业者:依“卫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号公告,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2月5日实施。

    (五) 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贩卖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实施。

    五、本公告事项四的食品业者,其依“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保存的纪录,应于原材料进货及产品出货后三个工作天内至“食品追溯追踪管理信息系统(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电子方式申报追溯或追踪系统的数据,其实施日期如下:

    (一) 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低于三千万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实施。

    (二) 输入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

    (三) 贩卖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实施。

    六、本公告事项四的业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应使用统一发票者,应使用电子发票,自2015年5月31日实施。

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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