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5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jwjwspc@163.com。或者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处(邮政编码:8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5年4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自治区区域内任一企业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自治区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二)一式八份;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式两份)。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第八条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65(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备案章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十一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审定由企业自行组织,通过审定形成的审定纪要即是企业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的技术依据,也是企业标准备案的必备材料。
审定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审定要求
(一)参与企业标准审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从事卫生、食品、农业、药品等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掌握相关食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二)企业标准审定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定人员参加审定。标准审定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专家组应当根据审定结果填写纪要,审定纪要包括:
审定情况: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
审定结论:主要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标准文本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予以通过审定等内容。
(四)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应当保证审定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科学性,并对审定结论负责。审定人员还应当保守标准审定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在有效期截止前两个月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见附件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的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四)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五)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六)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废止的;
(七)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自延续或者注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定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注 意 事 项
1、企业标准依法应予以公布,凡涉及商业秘密的标准内容不宜公开的请书面提出,同时提供可以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2、 该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卫生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注销备案。
食品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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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 修订( )注:在标准前言中标注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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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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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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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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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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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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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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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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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本单位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即刻修订本企业标准。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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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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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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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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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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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际和国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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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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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添加剂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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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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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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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产品指标(与参照国标、行标或地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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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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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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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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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企业声明
我单位(名称)
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3)(相关产业政策):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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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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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况(包括标准的制定目的,主要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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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统计数据)
(可以另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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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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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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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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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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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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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延续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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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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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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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
修订并重新备案( )注:在标准前言中标注修订内容
废止(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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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