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一条,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和工作要求。《管理办法》指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学校食堂一是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必须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三是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必须按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采购、储存、加工各类食品及原料;五是对实行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受托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为做好《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工作,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会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统筹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做好当地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