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林务字第1041700198号令,修订“野生动物活体输出入审核要点”,并更名为“野生动物活体及产制品输出入审核要点”,将自2015年6月1日生效。
野生动物活体及产制品输出入审核要点修正规定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野生动物保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野生动物活体、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及一般类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产制品输入或输出申请案件的审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 申请输入或输出野生动物或适用本法第五十五条指定公告人工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活体、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或一般类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产制品,应依本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
前项输入的一般类野生动物活体,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经本会审查评估无碍境内自然生态平衡,予以通案核准者(如附表),可径行输入,免个案申请。
第一项输出的一般类野生动物水产物种活体,除本法或其他法令管制输出者外,可径行输出,免个案申请。
三、本要点输入或输出审查业务分工如下:
(一) 家禽、家畜、宠物及其他涉经济目的者,由本会畜牧处负责。
(二) 除哺乳类动物、海龟以外野生动物的水生物种活体,涉经济目的者,由本会渔业署负责。
(三) 前二款以外的其他类野生动物活体、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或一般类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产制品,由本会林务局负责。
(四) 野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由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负责。
前项申请案涉及二以上机关业务职掌时,可协商其中之一主办之。协商不成报请本会决定之。
四、第二点第一项的申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驳回:
(一) 未依规定检附相关文件,或缴纳审查费用,经通知申请人依限补正,届期不补正或依限补正仍未符合。
(二) 申请的野生动物活体、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或一般类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产制品,为本会依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洽请贸易主管机关依贸易法公告禁止输入或输出。
(三) 申请输入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活体或其产制品,未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取得输出国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
五、 本会受理第二点第一项的申请案件,必要时,可组成项目小组审查,并邀请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加。受邀的学者专家?加审查会议时,可依规定支给差?费及出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