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4060号公告,预告制定“输入货品的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其输入规定未含‘F01’、‘F02’、‘508’、‘509’、‘821’、‘823’、‘824’、‘826’、‘827’、‘828’、‘830’及‘831’或其他需向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办理食品输入查验的输入规定者,货品输入如为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向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办理输入食品查验”,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货品输入如为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且货品分类号列的货名无“‘非食用’、‘饲料用’或其他非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用途之字样者”,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向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输入食品查验。
如产品核归货品分类号列的货名已注明“‘非食用’、‘饲料用’或其他非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用途之字样者”,该产品不得向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输入食品查验,输入后也不得供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