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食品流通经营户数量多、业态杂,食品经营品种多、流通快,市场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根据保质期的不同,对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y一是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是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是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是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是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是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意见》推行在商场、超市中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经营户设立专柜或相对集中的存放处,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销售,并作醒目提示。
《意见》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义务,建立健全内部临近保质期管理机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负责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确保进入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到达当天闭市后撤出货架,严禁更换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后再进行销售。(食品流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