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乐东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联合九所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东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坡子村的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据了解,该幼儿园从2014年9月1日至今尚未按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该幼儿园就餐的学生有100名,每人每天伙食费13元,该幼儿园每月营业额30000元,每月利润2000元,到查获之日共收到100个学生4个月的餐费共计120000元。
2015年1月8日,该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