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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1-08 09:33 来源:青岛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秩序,日前,经青岛市市政府同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秩序,日前,经青岛市市政府同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以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将食品生产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质量监管标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资格、采购活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销售渠道。按照“巩固提高一批、规范整合一批和整顿取缔一批”的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改进监管方式,不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2015年上半年,完成告知性备案总数的70%,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备案工作;三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

    《指导意见》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主体责任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规定了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制品除外);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烤鱼片;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监管提出要求:一是实施告知性备案制度。符合生产条件的,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二是严格生产质量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三是实行公开承诺制。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都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四是实施包装标识管理。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五是实施产品抽检制度。将小作坊食品抽检纳入市、区(市)两级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市级、区(市)级要加大对高风险、重点和消费量大食品的监督抽检密度,及时对抽检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消费预警。

    《指导意见》对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户籍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二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及各区市间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及综合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对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目录内品种的生产者和黑作坊要依法取缔;三是加强引导。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方式,以案说法、剖析案例,不断提高小作坊生产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要鼓励举报投诉和广泛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实现社会共治。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典型的引导和培育,发挥示范作用。

日期: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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