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在对现有农业标准体系清理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农业优势产业,加快制(修)订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产品包装、贮存、运输、屠宰标准,不断完善我省农业标准体系。
(二)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大力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创建活动,鼓励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食用农产品生产类,下同)等新型农业主体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整村、整乡、整县推进。
(三)加强“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监管。按照“稳定总量、优进劣汰、支持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引导新型农业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强化证后监管,督促规范使用认证产品标识,实行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构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监管对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2017年前,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品一标”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二、加大关键环节监管力度
(一)启动高危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开展工矿区、污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的产地环境监控工作,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产地标准的产地,依法依规设立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对被污染的农产品产地进行种植、养殖结构调整和综合治理。
(二)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大力推进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等制度的实施,对高风险农药依法实行禁限用管制,加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加大农业安全用药督导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收获、销售未达到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督促新型农业主体严格落实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检测合格证、有包装、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凡未落实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四有”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互为条件、互认对接。
(四)探索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机制。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全省统一格式规范,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实现农产品产地、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无缝衔接。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帐制度,全面开展产、购、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五)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编制、人员、经费要及时划转到位。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落实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瘦肉精”检测和屠宰检疫同步,凡经检测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一)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统筹负责包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和案件通报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三)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刑事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建立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查处移送制度。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农业部门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严禁有案不移、交案不接或者以罚代刑。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农产品生产单位和经营(购销、贮存、运输,下同)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市、县、乡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强化责任体系建设。继续推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与农业部门之间、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与涉安人员(社员)之间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对各级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落实情况和绩效开展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要严肃查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以罚代刑、谋取私利导致监管工作“走过场”的失职渎职和徇私枉法行为。
五、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市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与监管工作。
六、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新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保障和应急演练,随时抓好应急处置工作。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