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2月31日起,台湾地区食品业者强制检验要求第二阶段生效。水产食品工厂、肉类加工食品工厂、乳品加工食品工厂、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特殊营养食品业者(取得查验登记者),须对公告规定应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依政府公告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未依规定执行强制性检验,依食安法最高可罚300万元。第一阶段要求已于2014年10月31日起生效,针对资本额3000万元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工厂。为使强制性检验公告相关规定更加明确,“食药署”编写并更新了相关Q&A问答集,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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