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303782060号公告,订定“烟酒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输入匿报、短报烟酒为私烟、私酒之一定数量”,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烟酒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已依该法取得许可执照而输入匿报、短报烟酒为私烟、私酒的一定数量如下:
一、烟:卷烟五条(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烟丝五磅。
二、酒:五公升。
2014年12月2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303782060号公告,订定“烟酒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输入匿报、短报烟酒为私烟、私酒之一定数量”,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烟酒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已依该法取得许可执照而输入匿报、短报烟酒为私烟、私酒的一定数量如下:
一、烟:卷烟五条(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烟丝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