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地(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将各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
《意见》明确,地(州、市)、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全部机构、编制及人员,整体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地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数量由本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各地(州、市)、县(市、区)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支(大)队,并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其机构级别为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级别,使用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所需编制由各地调剂解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县(市区)××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会同区域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每个乡镇(街办)配各人数2~5名,由各地自行调剂解决。在行政村(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协管员,由村(社区)干部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对开发区、工业园区、5A级景区等特殊区域,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具体由各地确定。
《意见》要求,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2014年底前挂牌,并组建新班子、划转职能,2015年第一季度完成“三定”方案,调配人员,正式履职。(办公室)
简讯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获得2013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决算工作评比三等奖。(办公室)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被表彰为2014年度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