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准入条件,强化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监督检查办法》。
该《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对许可审批程序中的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进行了严格规定,加强了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该《办法》规定,我局对市县局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明确申请材料书面审查要遵循八大审查要点,重点检查申请书的填写、生产工艺流程图、各功能间布局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发证检验等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其中,书面审查重点内容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为材料审查不通过。现场检查过程中,任何一个项目的检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基本符合项超过4个,或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为检查不合格。
该《办法》重点强调了监督检查的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定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在现场检查前宣读,并由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企业签字确认。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市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调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不认真督促企业整改或消极应付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出现现场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市县局,加大检查频次,对连续两次检查均有不合格企业的市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加食品生产许可核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再培训。同时,对出现企业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局对承担该企业现场审查工作的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给予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省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