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台湾地区“农委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31347317A号令,修订“申请南方黑鲔进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项”第二点,自即日生效。
修订后的注意事项全文如下:
一、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 申请进口、出口与再出口活南方黑鲔(C.C.C.号列:0301.95.00.00-2)、南方黑鲔,生鲜或冷藏(C.C.C.号列:0302.36.00.00-3)、冷冻南方黑鲔(C.C.C.号列:0303.46.00.00-0)、生鲜或冷藏南方黑鲔鱼片(C.C.C.号列:0304.49.90.12-3)、生鲜或冷藏南方黑鲔鱼肉(C.C.C.号列:0304.59.90.12-0)及冷冻南方黑鲔鱼片(C.C.C.号列:0304.87.00.20-5),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三、 申请进口南方黑鲔,进口商应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渔业署”申请核发进口同意书始得输入,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表件:
(一) 进口商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二) 出口国开立的渔业证明书(Catch Monitoring Form,以下译文略,格式如附件一)、渔获标识表(Catch Tagging Form,以下译文略,格式如附件二)及再出口或作为境内产品卸岸后出口表(Re-export or Export after Landing of Domestic Product Form,以下译文略,格式如附件三)。
(三) 如所进口鱼货为人工养殖,需另检附出口国开立的养殖场存货表(Farm Stocking Form,以下译文略,格式如附件四)及养殖场转移表(Farm Transfer Form,以下译文略,格式如附件五)。
(四) 境外报价单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印章及负责人印章)乙份。
四、 进口同意书,自核发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但因境内外法令变更或疫情发生,不许进口时,已发的同意书失效。
五、 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发进口同意书:
(一) 进口鱼货为渔船捕获,其渔船非为原产国在南方黑鲔保育委员会(CCSBT,以下释文略)合法作业渔船者。
(二) 进口鱼货为人工养殖,其养殖场非为南方黑鲔保育委员会批准者。
(三) 鱼货原产地为国际渔业组织实施禁止自其进口的国家。
六、 进口南方黑鲔的检疫及其它管理事项应依有关规定办理。
七、 经台湾地区核准经营的渔业人直接捕获并申请出口南方黑鲔,其渔业人或出口商应依本会相关规定申请核发南方黑鲔渔业证明书(CCSBT Southern Bluefin Tuna Catch Document),始得输出。
八、 由他国进口南方黑鲔后再出口时,出口商应向本会渔业署申请核发再出口或作为境内产品卸岸后出口表始得输出,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表件:
(一) 资料完整打印的再出口或作为境内产品卸岸后出口表一份(如附件三)。
(二) 出口商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 原出口国开立的渔获标识表,及经进口商核实的渔业证明书、再出口或作为境内产品卸岸后出口表复印件。
(四) 如所进口鱼货为人工养殖,需另检附出口国开立的养殖场存货表及养殖场转移表。
(五) 境外报价单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印章及负责人印章)一份。
九、 依第三点及第八点申请货品进口同意书或再出口或作为境内产品卸岸后出口表者,请径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签审通关共同作业平台”(网址:http://permit.coa.gov.tw/)申请办理,其检附的渔获标识表、渔业证明书、再出口或作为境内产品卸岸后出口表及养殖场存货表、养殖场转移表正本文件,除于该平台中上传档案外,并请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