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四项制度,逐步建立以县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农村辐射延伸的县、乡(镇)、村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力争实现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要求聚餐活动前,聚餐举办者及时将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单及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厨房情况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做好备案登记,并根据聚餐人数进行逐级报告和现场指导。
二是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房登记备案制度。对农村流动厨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农村流动厨房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房“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明、培训证,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农村流动厨房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是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制度。要求聚餐举办者和流动厨房经营者对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立即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相关应急管理要求,报告市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及时处置,正确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报告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流动厨房经营者,食药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的监管工作人员,由食药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