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保护局公布一项最终规则,藉此修订法规,分阶段取缔氢氯氟碳化合物(HCFCs),2015年1月1日生效。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该局须逐步禁止生产及进口氢氯氟碳化合物。最终规则作出的修订包括:
氢氯氟碳化合物-22:设定2015年消耗配额约10,000公吨,其后每年减少约2,000公吨,直至2020年完全取缔;每年生产限额约28,000公吨。
氢氯氟碳化合物-123:设定每年消耗配额约2,000公吨,直至2019年,并允许在非住宅射流式灭火设备中继续使用这种物质。
氢氯氟碳化合物-124:设定每年生产及消耗配额为200公吨,直至2019年。
氢氯氟碳化合物-142b:设定2015年生产及消耗配额为35公吨,其后每年减少5公吨,直至2019年。
氢氯氟碳化合物-225ca/cb:生产及消耗配额为基本水平的百分之零, 2015年1月1日生效。
制订最低限度豁免:2015年1月1日前仍有库存氢氯氟碳化合物-225ca/cb者,可以把该种物质用作溶剂。
确立最低限度豁免:2015年1月1日前仍有库存氢氯氟碳化合物-124者,可以把该种物质用作生物指标的止繁殖剂。
另一方面,环保局已公布一项直接最终规则,12月26日起对52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制造商在生产这些化学物质前须通知该局,其中9种亦受《有毒物质管制法》第5(e)条下的同意令约束。假如该局接获针对其中一项或多项重要新用途的书面反对或批评,或是提出反对意见的意向书,会在11月26日前即规则生效日期前撤销该规则中的有关条文。
这项规则涵盖的化学物质,一般应用于香氛成份、电器及电子设备、化妆品、纸及纸板、工业热塑材料及聚氯乙烯等。任何人士若有意进口、制造或加工这些物质,以进行这项规则指定为重要新用途的活动,必须在该活动展开前至少90天通知环保局,以便该局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在该活动展开前加以禁止或限制。
这些受管制化学物质的进口商,必须证明他们符合规则的要求。任何人士若出口或有意出口受该规则约束的化学物质,必须遵守《美国法典》第15卷2611(b)条的出口通知规定,以及依循《美国联邦法典》第40卷第707部分D段的出口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