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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第二次预告制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的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0-28 08:5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原文:
核心提示:2014年10月2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3312号公告,第二次预告制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2014年10月2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3312号公告,第二次预告制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为促进儿童均衡饮食,维护民众健康,参考美国、英国、欧盟等先进国家/地区的食品广告管理相关规范,配合调查食品营销对儿童饮食行为影响的结果等,台湾地区拟具了“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草案共计六条,如下:

条     文
说     明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本办法订定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少频道,系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申请书或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许可申请书的频道节目属性字段中,勾选为“儿少”者。
用词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零食、糖果、饮料、冰品及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供应的餐食,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脂肪所占热量为总热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饱和脂肪所占热量为总热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 钠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四、 额外添加糖所占热量为总热量百分之十以上。
应受本办法广告及促销限制的食品范围。
第四条 前条所列食品,其广告及促销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 十七时至二十一时,于儿少频道刊播广告。
二、 以可取代正餐饮食的表示或表征为广告。
三、 以赠送、加购玩具或以玩具为奖励等方式为促销。
广告及促销限制事项。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应依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罚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一年施行。
本办法施行日期。

日期:2014-10-28
 
 地区: 台湾 中国
 标签: 卫生 管理 广告 食品
 科普: 卫生 管理 广告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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