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相结合,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近年来,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食品经营者(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然而,面对我省众多食品经营主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食品经营主体数量多、食品类别杂、食品市场需求量大、食品经营过程复杂、食品安全隐患不易发现的特点,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和技术资源与之很不相适应;同时,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诚信体系尚不健全,食品经营主体良莠不齐,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责任缺失、故意违法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甚至衍生为行业“潜规则”。
为解决食品经营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中存在的共性、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9月5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内各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下发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者(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的通知》(辽食药监流发〔2014〕152号),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明确了什么是主体责任、有哪些主体责任、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达到什么标准,都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同时,要求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抓住治本之策,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高度重视,充分认清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性。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新机构监管任务的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牢抓住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这个关键。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指导,把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工作作为机构改革后,转变监管方式、发挥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通过狠抓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是坚持标准,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省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严格对照《主体责任标准》,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通过逐条落实《主体责任标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促进其诚实守信经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严格规范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示范引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各地要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结合起来,将已培育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全部纳入落实主体责任的范围。以现有的食品安全示范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重点单位,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逐步培育出一批落实《主体责任标准》规范化、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示范店。
四是严格考核,加快完成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工作目标。各地要在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过程中,加强督查检查力度。结合年度考核,强化对县(区)局及其基层所的督导检查工作。通过督导检查和考核,切实解决落实主体责任中的实际问题,有效促进主体责任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年内完成10%获证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省局将适时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并将考核的结果作为各市年终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是强化沟通,不断探索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深入基层,加强沟通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要针对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措施和办法。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好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