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rdquo;发布部授食字?031202745号令,制?ldquo;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设置办?rdquo;,如下:
第一?nbsp;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p>
第二?nbsp; 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食品广告标示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9/p>
一 食品广告及标示法规增修订、/p>
二 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政策拟定、/p>
三 食品广告及标示调查及研究计划、/p>
四 食品广告及标示重大违规案件处理、/p>
五 其它有关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的事项、/p>
第三?nbsp;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ldquo;卫生福利?rdquo;(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安全、营养学、医学、法律、人文社会领域等学者专家聘兼之、/p>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p>
本部部长就第一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p>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之。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p>
第四?nbsp;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ldquo;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p>
第五?nbsp; 本会每年开会二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开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为之、/p>
第六?nbsp;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之、/p>
第七?nbsp;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p>
第八?nbsp;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p>
第九?nbsp;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p>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之、/p>
第十?nbsp; 本会委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p>
第十一?nbsp;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