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实施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设置办泔/h1>
核心提示?014??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745号令,制定“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设置办法”、/div>

2014??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rdquo;发布部授食字?031202745号令,制?ldquo;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设置办?rdquo;,如下:

第一?nbsp;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p>

第二?nbsp; 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食品广告标示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9/p>

一 食品广告及标示法规增修订、/p>

二 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政策拟定、/p>

三 食品广告及标示调查及研究计划、/p>

四 食品广告及标示重大违规案件处理、/p>

五 其它有关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的事项、/p>

第三?nbsp;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ldquo;卫生福利?rdquo;(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安全、营养学、医学、法律、人文社会领域等学者专家聘兼之、/p>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p>

本部部长就第一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p>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之。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p>

第四?nbsp;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ldquo;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p>

第五?nbsp; 本会每年开会二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开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为之、/p>

第六?nbsp;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之、/p>

第七?nbsp;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p>

第八?nbsp;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p>

第九?nbsp;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p>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之、/p>

第十?nbsp; 本会委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p>

第十一?nbsp;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p>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14-09-29.html">2014-09-29
地区9/font>中国台湾
标签9/font>卫生广告食品
科普9/font>卫生广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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