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海盐县于近日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分工。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农村家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指导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行政村(社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200人以下的集体聚餐;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配合各镇(街道)定期对食品安全专管员、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进行业务培训。
二是强化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和指导。《指导意见》要求,凡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原则上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意向等内容向行政村(社区)进行申报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所在行政村(社区)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行政村(社区)、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分别承担指导任务。
三是加强农村家宴厨师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家宴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农村家宴厨师应向所在地镇(街道)进行备案登记,定期参加当地举办的食品安全业务培训。
四是规范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发地镇(街道)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各单位(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要按照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海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业务培训,落实保障措施。大力推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农村家宴服务中心建设,积极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及责任保险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工作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能力,全力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