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委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31346951A号令,修订“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并更名为“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与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自即日生效。
该作业要点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利未经加工与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确保鱼货来源及卫生事项符合大陆检疫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应依本要点规定取得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始得向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申请核发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
三、申请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证明文件,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申请;鱼货来源出自不同养殖场者,应依养殖场个别检附文件:
(一)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依「养殖渔业放养申报作业及审查要点」规定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报的证明资料。
(二)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 TAF)或官方认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开立的自主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药物残留(孔雀绿及还原型孔雀绿、硝基呋喃代谢物【1.富来顿代谢物AOZ、2.富来他顿代谢物AMOZ、3.硝化富乐逊代谢物SC、4.硝化富莱音代谢物AH。】、磺胺剂【1.磺胺一甲氧嘧啶SMM、2.磺胺二甲氧嘧啶SDM、3.磺胺甲基嘧啶SMR、4.磺胺二甲基嘧啶SMT。】),检验项目相符且检验结果合格。
(三)双方买卖的合约书或交易明细数据(需详细填写购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但申请输出业者与养殖场经营业者同一人时,免附。
申请人已取得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者,有关前项第二款的文件得检附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复印件及该批出售产品的追溯码替代。
四、“渔业署”受理前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证明文件,并副知防检局:
(一)养殖场领有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或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已完成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的证明数据。
(二)经“渔业署”依“卫生福利部”优良卫生规范(GHP)或HACCP生鲜分级包装场查察合格。
(三)养殖场经营业者未曾拒绝“渔业署”执行未上市养殖物采样检验。
前项第二款查察项目如附件二。
五、申请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证明文件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三)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渔业署”提出申请;鱼货来源出自不同养殖场者,应依养殖场个别检附文件:
(一)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依「养殖渔业放养申报作业及审查要点」规定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报的证明资料。
(二)双方买卖的合约书或交易明细数据(需详细填写购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但申请输出业者与养殖场经营业者同一人时,免附。
六、“渔业署”受理前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证明文件:
(一)养殖场领有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或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已完成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的证明数据。
(二)养殖场经营业者未曾拒绝“渔业署”执行未上市养殖物采样检验。